
限制员工如厕,这种变相体罚何时休?

“员工如厕须带离岗证且限次数和时间”,这等荒诞剧般的场景引发广泛讨论。
据媒体报道,深圳某公司前员工反映自己的如厕时间和次数遭公司限制,每4小时只能去2次,每次不超过7分钟。
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否认,但表示“如果有个别部门设定了此类不合格规定,我们将立即予以纠正。”目前,深圳市福海街道劳动办已介入调查,并针对该公司超时加班的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
此前,佛山一公司也发布《如厕管理规范》,称为提高效率、整顿工作态度,依据《黄帝内经》医书,规定了最佳如厕时间。

这类将员工的生理排泄纳入企业KPI考核的行为,既不近人情,也未必能带来好的管理效果。
想象一下,有员工腹泻,但还没有到如厕时间,只能在工位上绝望地等着时间流逝;有员工没注意如厕时限,被管理人员“上门讨债”,然后因如厕超时5分钟被通报批评;有公司为表彰员工的优异表现,发放3张“当天全时段通畅券”和3张“单次十分钟延时券”,以兹鼓励。
这样的画面何等荒唐、滑稽?
限制如厕,本质是将员工视为生产工具而非有尊严的个体,这种简单粗暴的管理规定,会导致员工抵触情绪激增、团队效率下降,也无法帮助企业提高生产效率。
将员工的屎尿屁也管上,涉嫌变相体罚,是管理无能的遮羞布。
根据《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如厕作为人类不可抑制的生理需求,任何情况下,其时间、次数本不应被强制限定:企业既管不住,也没权管。
针对限制员工如厕次数,其实是一种变相体罚。以2023年苏州法院判决的"如厕权案"为例,该判例就认定限制如厕构成"变相体罚"。
企业希望员工能够高效工作是人之常情,但管理要科学、高效,要有最基本的尊重。纠结于屎尿屁,看似狼性文化,实则是管理无能且不懂法!
撰文/主编有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