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甄嬛传》遭大量切片传播!优酷起诉快手,获赔160万元

4月23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通报2024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其中一起为,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因平台存在4000余条侵权短视频,被判赔偿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60万元。
优酷起诉快手侵权
据《法治日报》报道,优酷公司系电视剧《甄嬛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2023年,优酷发现快手APP中存在大量用户上传的《甄嬛传》短视频,其中大部分为直接剪切原片的“切片视频”,部分为混剪、解说视频。这些侵权视频被集中归类于“甄嬛传”“电视剧甄嬛传”等话题下,用户可通过话题便捷获取相关内容。
优酷多次向快手发送侵权通知,要求删除侵权链接,但快手仅部分删除,仍有大量视频持续传播。优酷遂以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快手诉至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索赔40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快手作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在收到侵权通知后未采取合理措施,可认定其明知相关侵权行为。同时,法院基于三方面因素认定快手应知侵权行为:其一,快手通过平台运营获取经济利益,对用户侵权行为负有较高注意义务;其二,《甄嬛传》作为长热作品,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商业价值,平台应知其为权利作品;其三,平台设置多个与《甄嬛传》强关联的话题,客观上为侵权视频提供传播便利。据此,法院认定快手对涉案侵权行为构成明知及应指,需承担帮助侵权的民事责任。
对于赔偿金额,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综合考虑《甄嬛传》的商业价值、侵权视频数量、平台过错程度等因素,判决快手赔偿优酷160万元。快手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维持原判。
该案厘清了平台责任认定两大争议点:进一步厘清短视频平台所谓的“算法推荐不担责”的适用情形;另外,判决还对热播视听作品中的“热播”定义作了详细阐释,即“热播”不应限于首播或现播,对于长时间保持高知名度、高播放量、高讨论热度的影视作品,也属热播视听作品。
爱奇艺起诉某短视频APP
值得注意的是,4月23日江苏高院还公布了爱奇艺与某短视频平台的二审开庭。
4月23日上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据悉,《长风渡》是由尹涛执导,白敬亭、宋轶领衔主演的古装剧,播放期间,该剧在爱奇艺的热播榜、热搜榜、飙升榜均登顶,同时在灯塔、猫眼、云合等数据平台的多项榜单中位居榜首,是2023年度暑期档的爆款剧集。该剧片尾显示,本片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等由爱奇艺公司独家享有。
剧集播出后,爱奇艺公司发现,某短视频APP上存在大量《长风渡》相关短视频,此类短视频通过剪辑将《长风渡》按集数分成三至五段,内容基本涵盖该剧全部完整剧集。此外,在某科技公司直播网首页“热门”和“分类”项下的“综合-影视”分类专区,部分主播用户提供《长风渡》直播及随时可回看的直播回放,也基本涵盖了该剧全部剧集。
某科技公司系该短视频APP的开发者和经营者,爱奇艺公司曾就上述情形多次向该公司发函举报。原审被告达某公司、电某南京分公司为该短视频APP提供了网络接入、传输、存储等基础网络技术服务。爱奇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科技公司、达某公司、电某南京分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立即删除某短视频平台及相关网络服务器中关于电视剧《长风渡》的侵权内容;某科技公司、达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0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某科技公司对其运营的短视频APP用户侵害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的行为理应知晓,却未采取必要措施,存在主观过错,构成帮助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达某公司、电某南京分公司对被诉侵权行为无主观过错,不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遂判决某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
一审判决后,某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某科技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帮助侵权。某科技公司主张,其已经采取了大量、必要的事前预防措施,尽到平台的注意和管理义务,对用户上传、编辑视频、提供直播等被诉侵权行为不构成明知、应知。收到爱奇艺公司发送的侵权告知函后,其已于合理时间内处置了相应的侵权内容,积极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故一审判决认定其侵害了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广播权错误。
爱奇艺公司认为,《长风渡》为2023年度爆款剧集,剧集首播及热播期间,某科技公司旗下的短视频APP上出现大量原剧集短视频切片,且某科技公司直播网上亦有主播在直播间中播放该剧。某科技公司明知、应知上述平台中存在涉案侵权内容,却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权,并通过设置电视剧分类、“长风渡”话题、追剧推荐榜、直播版块等方式,主动编辑、整理、推荐侵权视频,构成帮助侵权。
本文综合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江苏高院、《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