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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乐县检察院:一次醉驾 两起事故

访客 2025-07-24 16:12:16 79153
南乐县检察院:一次醉驾 两起事故摘要: 大象新闻记者 张松涛醉酒后驾驶车辆上路行驶,连续出了两次交通事故。近日,经南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一男子李某被法院以犯...

大象新闻记者 张松涛

南乐县检察院:一次醉驾 两起事故

醉酒后驾驶车辆上路行驶,连续出了两次交通事故。近日,经南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一男子李某被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二千元。

2025年5月8日晚23时51分许,李某酒后驾驶着小轿车晃晃悠悠地行驶在南乐县元村镇某村的道路上。在经过一家门前时,他一头撞上了停在路边的电动三轮车。巨大的撞击力致使双方车辆都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坏。但李某并未停车处理事故,而是选择驾车逃离现场,试图逃避责任。

可他的厄运并未就此结束。仅仅在一个多小时后的次日01时04分许,慌不择路的李某驾车来到341国道与215省道交叉口附近时,由于醉酒后意识不清,根本无法控制好方向盘,车辆径直撞上了道路中心的护栏。这一次,不仅他的车再次受损,道路设施也遭到严重破坏。而这一次,李某没能逃脱,被在此处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随后,民警将李某带至相关机构进行血样检测。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高达266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80mg/100ml)。南乐县交通警察大队经调查认定,李某对这两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李某的情况存在诸多加重情节,他造成了两次交通事故,并且在两起事故中均承担全部责任,第一次事故后还选择逃逸,性质恶劣。但同时,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符合坦白情节;他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法庭综合考虑李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作出判决: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二千元。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若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及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都要从重处罚。李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从重处罚的情形,其受到的刑罚也给所有驾驶员敲响了警钟。

在此提醒广大车主,饮酒会严重影响人的判断力和反应能力,酒后驾车不仅是对自己生命安全的漠视,更是对他人生命财产的极大威胁。一次醉驾,可能让多个家庭陷入痛苦之中。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幸福,请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坚决做到“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审核:张松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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